采矿权延续:明确储量资料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及上报事宜

该厅下发通知规范采矿权延续工作,要求申请人依据审查通过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可供开采储量,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经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

该厅下发了《关于采矿权延续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有关事宜的通知》,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延续工作里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该资料要求,以此来规范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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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悉,在申请延续采矿权之际,申请人得依照按规定经审查通过的上年度(抑或最近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其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去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在经过审定登记之后,便可作为原矿区范围之内、原开采矿种采矿权延续“可开采储量”的资料依据。把上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包含电子文档)以一式1份,按照季度,跟随矿产资源储量季报、半年报或者年度快报,一同报送至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季度当中没有此事项的,应当在报告里予以说明。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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