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管理新规 矿区划定与审批流程详解

为规范采矿权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采矿权人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通知明确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重点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明确其作为采矿登记准备工作的···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份,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的国土资源厅(其中包括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另外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国土资源局:

为了能进一步去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以便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进而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在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进行如下通知: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其一,划定矿区范围,乃是登记管理机关针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所提出的,那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以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予以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其二,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展开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大体上应当依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来审批划定矿区范围。要是拟设开采工程的分布范围超出了探矿权范围,那么在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使其通过以后,才能够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的程度,要符合现行的规程规范的要求,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的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当达到勘探的程度,简单矿床应当达到详查的程度并且符合开采设计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当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当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的程度,具体的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时,必须要是这样的才可以,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里面,处于矿业权设置方案尚未获得批准这样一种状况下,原则上是不会受理新立的矿业权申请的;国家规划矿区之中,要是探矿权人拿着他自己所拥有的探矿权去申请采矿权,在申请范围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情形下,原则上得作出调整,一直调整到和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够去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当涉及到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调整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布公告,于调整的这段期间,暂停受理有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相关业务。

(四)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除了《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要件之外,那么还需要符合以下这些要求:

对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人而言,其应当出具经过年检且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若是以协议方式进行出让的情况,那么要凭借登记管理机关所同意的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去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过评审步骤以及备案之后,再凭借相关文件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对于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来设立或者进行变更采矿权的,那么申请人能够凭借依照规定而被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去把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以及备案工作开展起来;凭借评审备案文件来进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分定出的矿区界限范围和周附近处相邻的采矿的权力应该按照设计规范所规定有的要求保留安全间隔距离。

(六)对于那已经设立了采矿权的情况,要是利用原来的生产系统去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这就应当符合国家所制定的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还有矿业权设置方案。那具备扩区概念的范围,其地质工作方面展现出来的程度,必须要能够满足设立采矿权所提出的要求才行;要是没办法满足这样的要求,那就应该去申请探矿权。

申请人若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那么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之后,就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去申请资源储量备案,若涉及采矿权价款,还应按规定做完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要求在原则上限定于原采矿权深部以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适合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针对应申请探矿权的情况而言,对于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域来说,需按照新立探矿权所对应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办理;那对于其他勘查区域来讲,在考虑原则这样一种前提下,针对其周边以及与之深度关联的区域范围内,若是不宜单独另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关处置办理情形就要参考执行了。

(七)要是存在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来扩大矿区范围这种情况的话,登记管理机关就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再度去设立矿业权,而原采矿权人是能够参与竞争的。要是需要按照协议方式来出让的,那就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以及条件来办理。

(八)若矿区范围内包含多个矿种,那么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据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且要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要是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存在限制性规定,就需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之后,若存在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情况,那么应当在办理完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过后,接着由探矿权受让人凭借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进而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若竞得人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主体。

以协议出让这种方式所划定的矿区范围,除了是依据企业经营所需去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之外,是不可以对持有人进行变更的。

探矿权人先是在去获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之后,一直到取得采矿权之前,然后呢,探矿权有效期还期满了,此时,能够依照有关规定去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十一)倘若某个探矿权人打算凭借部分勘查区块去申请采矿权,那么应当在全区的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这个条件达成之后,并且申请办理了探矿权分立手续以后,依据相关规定去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十二)条,若并非企业自身缘由致使没办法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去申请采矿登记,此时申请人要凭借相关的证明材料,于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到期届满30日之前,去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的期限每一次都不可以超过原本的预留期限。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

十三、申请采矿权,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能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得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还得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如此才能够实施开采作业。

取得采矿权的人,必须严谨依照经过审查且获批准的相关要件去开展开采作业,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四)除了同属一家矿业权人的状况以外,在垂直投影范围之内,矿业权原则上是不可以重叠的。要是涉及到跟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合的情况,那么应当先去签署那些互利不互扰,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协议,之后再去办理采矿许可证。

(十五)若探矿权人要申请采矿许可证,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之时,就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采矿权新立时,会同时注销该探矿权。要是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并非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一旦采矿权新立被批准,探矿权人就得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借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去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到一年时,负责采矿权年检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当地政府相关社会服务要求,去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这件事情。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之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者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以滚动的方式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

采矿权人,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要是没办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工作的话,那就得向登记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而登记管理机关呢,能够在原本的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可以顺延三个月。

(十七)因新增了审批要件,也就是有了相关(要求),从而导致没办法按照正常规定去办理采矿权延续,在此种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能够依据实际所需,将时间顺延1至2年,并且会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之上注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要求。

采矿权人若要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就得出具历经年检且合格的采矿许可证,要是属性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里所列出的矿种,并且是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那就得凭借近三年经过评审并获得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以此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而其余情况的,能够依据需要,凭借当年或者上一年度经过审查且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将其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当与矿区范围之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配,不过不能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被批准之后,它的有效期应当起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本有效期截止的那一日。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十九。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需要具备本条通知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此外还要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以及义务)

若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且提出转报意见之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赞同以后,国有矿山企业可递上转让采矿权的申请,是这样的情况。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国土资源部采矿登记_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_

6. 采矿权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啥状态呢,就是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去进行查处,同时还处于法院查封、扣押着,亦或是又面临着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发出通知要求立案去查处的状态。

采矿权转让方面,除了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情况外,若采矿权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并且该采矿权投产的时间还没有满5年,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要是确实有转让的必要,那就需要按照原来协议出让的程序去办理事务。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者,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二十四民法院把采矿权拍卖予或裁定予他人,该受让人需依律法申请此种变更登记,参与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得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则指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生效的判决性文件依照相应法则予以办理采矿权的变更登记。

(二十五)除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所规定的那种情形之外,只要是存在增加或者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情况,或者是变更生产规模的情况,又或者是变更矿山名称的情况,那么采矿权人就应当是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内,朝着登记管理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

申办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要递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且依据需求呈上经审查获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从高风险矿种变更成低风险矿种的,还得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得契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以及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且要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若是申请去扩大生产规模,那么,应当提交已经审查批准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还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出的审查意见;要是申请变更矿山名称,那就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若申请扩大生产规模事宜,那么除此之外,还需要一并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最终明确核定生产能力的相关文件;针对于具体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政策的矿种,当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时,除上述外,还必须严格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所涉及的有关规定。

不包括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状况,或者是极为特殊的情形,采矿权的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当在同一时间递交转让申请以及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要在同一时间去办妥转让审批以及变更登。

采矿许可证剩下的有效期不到四个月,采矿权人去申请转让、变更,受让人要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若采矿权人要申请抵押备案,那么就应当朝着登记管理机关去提交以下这些资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抵押合同;

3. 贷款合同;

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前往那个初始的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备案的相关手续,要是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么登记管理机关会朝着抵押双方,出具备案的证明。

(二十九)采矿权抵押申请,被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那种,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若符合抵押备案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会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涵盖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以及抵押实现的条件,还有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诸多相关事项,此外也会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相关情况予以告知。

采矿权抵押合同一旦解除,在20个工作日之内,采矿权人应当携带抵押双方共同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以及原本的备案文件,前往原来实施抵押备案的机关,去申请开展抵押备案解除的相关事宜。

采矿权人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公告,并且送达了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之后,仍然不申请办理注销,在此情况下,原登记管理机关能够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关闭的决定,并且企业法人的状态不再持续存在了。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那么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并且要依照针对内资企业发证时所拥有的权限,来颁发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出现遗失这类情况,或者发生了损毁的状况,那么采矿权人需要及时地,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方的主流媒体之上刊登遗失声明,等满30日之后,再持补领申请书以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前往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来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要是被损坏了,针对这种情况,采矿权人需要携带那种能够被鉴别成是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部分,然后去到登记管理机关那儿申请去补办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所补办的采矿许可证,其登记的内容,应当和原来的证件保持一致,并且,还应当标明补领的时间。

三十五、采矿权人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以及采矿废石,不需要另外办理采矿登记;而形成尾矿资源以及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然灭失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须在保障安全以及保护环境的前提条件下,按照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的过程当中,或采矿权新立的时候,亦或是采矿权延续的情形下,以及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等环节里面,如果涉及到采矿权有偿处置相关事宜,那么就应当按照《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去执行。

到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要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等原件,这其中还要经过核实,且必须核实无误,之后才能够把复印件当作申报要件;倘若委托别的人去办理,那么被委托人需要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

(三十八)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

若存在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情况的,那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去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限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加以修改。然后,采矿权申请人应该在规定好的那个期限范围之中去提交已经补正完成的资料。

所需时间,在补正资料时,以及听证时,还有鉴定时,包括专家评审时,甚至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时,这些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期限。

(三十九)采矿权申请人需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若通过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能够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方式骗取采矿登记,一旦被发现便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是构成犯罪,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各省以及各自治区还有各直辖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行依据实际遭遇的情形状况,进而谋划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章程,并且要上报给部进行备案登记。针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能够凭借实际的状况酌情简化采矿登记申报要件方面的要求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使采矿登记工作的管理得以规范并加强,国土资源部以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的规定若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那就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的过程当中要是有问题,要及时报给部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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