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根据矿床规模和重要性划分采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省级及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重要矿区、领海及海域、外商投资···
该法规定,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小型,以及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权限,此权限为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开采登记办法明确,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有如下范围,其一为开采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其二是开采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其三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其四是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其五是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对于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情况,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予以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若矿区范围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那种情况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同样跨行政区域,针对上述情况,要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来进行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情形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会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也就是跨县的,由其相关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相应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对应部门发证。这样将避免发证权限划分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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