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登记特定矿产资源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国家规划矿区、领海及海域、外商投资矿产、特定矿种及跨省矿区。部分审批权···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也就是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面这些矿产资源,要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登记呢,然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哟:
1. 在那些属于国家规划的矿区当中的,以及对于国民经济而言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之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首先,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这办法是国务院第241号令,然后呢,其中的附录里,有这样一些矿产资源,列出了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的内容,国土资源部针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这一行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授权,其具体的授权范围呈现出如下所述的情况:
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这9个矿种的采矿权,还有这里面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业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和自治区,让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外商投资开采矿泉水,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将其授权给省,将其授权给自治区,进行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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