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首年每平方公里2000元,次年5000元,第三年及以后10000元,且高于部分可结转。遇不可抗力可申请核减···
关于最低勘查投入的规定是什么?意义何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给出规定,探矿权人需要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开始,依照以下规定达成最低勘查投入:
(1)第一个勘探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2)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开始,往后的每个勘查年度中,每平方公里的费用是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高于的部分,能够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由于自然灾害等属于不可抗力的缘由,导致勘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在此情形下,探矿权人需要在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那一日开始起的30日之内,前去向登记管理机关呈交申请核减相应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对于此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收到它之日开始起的30日之内给予批复。
设定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探矿权人,能够及时且及早地着手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存在逐年递增的机制,借助此机制,探矿权人可依据勘查工作的进展程度,经由申请变更探矿、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进而避免占用过大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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